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局博物馆处,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为贯彻落实好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规范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理,强化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以及告知承诺类型
(一)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承诺限期补齐补全申请材料)
(二)文物商店延续(承诺限期补齐补全申请材料)
(三)文物商店变更(承诺免于实质审查)
二、实施办理及监管措施
(一)关于“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及监管措施
1.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自愿按照省文物局告知的内容,提交《“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等申请材料,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信用情况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信用记录核查表》(附件2);信用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告知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对信用情况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省文物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
3. 省文物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送达《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后,对申请人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且所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全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附件3);对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注销《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移交单》(附件4),按照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二)关于“文物商店延续”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及监管措施
1.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自愿按照省文物局告知的内容,提交《“文物商店延续”告知承诺书》(附件5)等申请材料,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信用情况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信用记录核查表》(附件2);信用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告知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对信用情况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文物商店延续”告知承诺书》(附件5)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省文物局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
3. 省文物局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送达《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后,对申请人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且所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补齐补全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附件3);对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注销《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关于“文物商店变更”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理及监管措施
1.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自愿按照省文物局告知的内容,提交《“文物商店变更”告知承诺书》(附件6)等申请材料,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信用记录。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信用情况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省文物局审批工作人员当场填写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信用记录核查表》(附件2);信用情况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告知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2.申请人信用情况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且当场提交《“文物商店变更”告知承诺书》(附件6)及相关申请材料,省文物局免于实质审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证照批文依法送达申请人。
3. 省文物局采用告知承诺制,免于实质审查方式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送达《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经核实,承诺与审查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申请人失信信息推送至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河北省文物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