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拟订全省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参与起草文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2、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3、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

4、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5、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6、负责省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

7、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指导、管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传播、展示工作,承办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工作。

8、指导全省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9、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全省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文物人才工作。

10、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11、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