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冀文物发〔2026〕394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修缮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26﹞26号)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准把握相关要求
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定级民居类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坚持文物保护与民生改善统筹兼顾,准确把握简化审批、工程分类、适应性改造等相关要求。
二、压实属地责任,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便民服务能力。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和过程记录等工作。
三、强化部门协同,做好沟通对接工作
根据各地行政审批权限,“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对接,落实相关要求。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河北省文物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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