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文物发〔2026〕422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北师范大学,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考发〔2026〕23号)转去,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压实主体责任,厘清各方工作职责
各考古发掘单位要切实承担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主体责任,严格对照办法规定履行文物移交义务。要高度重视积压考古发掘报告项目处置工作,对已完成田野发掘但尚未完成
移交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加快开展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文物移交。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重点指导辖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文物接收、登记、入库保管,完善馆藏管理制度,各方各司其职,厘清权责边界,协同做好文物移交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做实移交文物管理
考古发掘单位开展文物移交,要严格执行清点核验、登记造册、交接签字确认等程序,做到出土文物实物、文物清单、考古档案资料三者完全一致。对脆弱、残损类文物,移交前应完成必要的应急保护处置。所有移交工作要建立完整台账,留存交接文书、现场影像资料,实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严禁出现逾期移交、实物与清单不符、档案资料缺失等问题。
三、强化督导核查,推动移交工作落地见效
省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局《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工作要求管理全省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各设区市、雄安新区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移交工作管理,对本辖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收入库工作做好监督检查。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河北师范大学等单位要开展全面自查,对积压考古报告逐项推进移交,对已结项考古发掘项目建立文物移交工作清单,明确整理、移交时间节点,对迟移交、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立行立改。各相关单位要组织业务人员专题学习本办法,吃透工作要求、移交标准和办理流程,压紧压实移交责任,切实规范我省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接收?保管全链条工作。
附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文物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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