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文物发〔2026〕2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于2026年6月9日正式印发了《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该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国有文物管理机构积极组织《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学习领会,将文件要求逐级传达至一线工作人员,确保实现学习全员覆盖、要求精准把握。
二、严格推进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国有文物管理机构严格依照《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关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传输等重点环节,将办法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国有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河北省文物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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