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等三项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公告
经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同意,三项行政备案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的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
二、将“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的事项名称调整为“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文物等级、档案、管理制度备案”,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三、“文物进境展览备案”的其中一项设定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第一部分,将“第一部分”调整为“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将“文物进境展览备案”分为:“文物进境展览备案”“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
特此公告。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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