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文物发〔2025〕29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为规范我省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加强基本建设中地下文物保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考古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由省文物局报请国家文物局审批,省文物局统一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省、市文物局分级分类管理,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具体如下:
(一)省文物局负责审批管理以下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1.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重点项目或跨越市级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工程;
2.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
3.各类开发区文物保护区域评估项目;
4.经省文物局核定公布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二)市文物局负责审批管理省文物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项目。雄安新区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申请省文物局协助组织。
(三)符合以下情况的用地,经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确定,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1.以往已完成考古工作的地块,地块范围没有扩大,且不需进行补充考古工作的;
2.既有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管线、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不改变原有区域和深度的建设用地;
3.其他经省文物局核定公布不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用地。
二、规范申报审批流程
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分为“先考古 后出让”考古工作和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均应在省、市文物局统一管理下,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流程有序组织开展。申报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一)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1.申报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供应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体)按分级管理要求,向省、市文物局提交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省(市)文物局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对接项目主体,签订工作协议后进场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在调查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形成文物调查工作报告交付项目主体;在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考古勘探报告交付项目主体。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若后续无需开展考古发掘,省(市)文物局收到项目主体提交的申请和工作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文物保护意见。
2.申报材料
(1)“先考古 后出让”考古调查、勘探申报材料包括:
①土地储备、供应主体申请文件(应写明地块基本情况,并附位置图、航拍图或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②土地储备、供应项目相关证明文件(由土地储备、供应主体从相关部门获取,包括自然资源规划或行政审批部门关于拟储备、供应地块的相关批准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年度储备、供应计划或批次储备、供应计划等相关文件,能够体现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相关信息);
③地方文物部门初审意见(由土地储备、供应主体从县级文物部门获取,应提供是否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
(2)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申报材料包括:
①建设单位请示文件(应写明建设项目及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并附位置图、航拍图或现场照片等图纸);
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相关证明文件(由建设单位从相关部门获取,包括发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项目立项登记证明文件,相关文件能够体现项目名称、面积、四至等相关信息);
③地方文物部门初审意见(由建设单位从县级文物部门获取,应提供是否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情况)。
(二)考古发掘工作
1.申报审批流程
根据考古勘探需要开展考古发掘的建设项目和地块,项目主体应向省文物局提出考古发掘申请,由省文物局向国家文物局申请并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局和项目主体提交工作报告和文物保护建议。省(市)文物局收到项目主体提交的申请和工作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文物保护意见。
2.申报材料
基本建设考古发掘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主体请示文件;
(2)前期考古勘探工作报告;
(3)如拟发掘区域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需提供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意见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三)其他事项
因基本建设工程停滞或变更等原因取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的,申请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情况说明。项目选址或线路范围如有变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组织调查、勘探的省(市)文物局报告,由省(市)文物局组织原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调查核查。
三、加强统筹管理
(一)严格履行属地文物保护管理职责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辖区内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项目主体依法依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确保辖区内地下文物安全。
(二)加大基本建设考古项目管理力度
考古调查、勘探项目实行开工报备制度,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在开工实施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市)文物局报备。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对文物调查、考古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规范性和科学性。严禁弄虚作假、转借考古发掘资质、转包分包考古项目等行为。考古发掘项目由省文物局组织验收,对调查勘探项目省(市)文物局要加大检查、验收力度,开展不定期抽检和抽验。
(三)加强基本建设考古工作质效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严格执行《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田野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确保考古工作质量。按流程时限开展考古工作,提高涉建考古项目工作效率,保障基本建设工程顺利开展。严守工作秘密,不泄露、不外传地下文物埋藏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文物安全。
(四)保障基本建设考古工作力量
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加强与市县文物考古机构的合作,可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充分利用各市、县现有文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结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对基层进行田野考古技术培训帮扶,壮大我省考古工作队伍,提升全省考古工作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境内从事考古勘探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要求》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