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局编制《河北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河北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查阅《指南》。本《指南》可以在“河北省文物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 河北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分类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省文物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省文物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及方式
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河北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上查阅《目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六类:
(1)机构职能。包括本局主要职责、领导介绍和内设机构;
(2)政务信息。
政务文件:包括本部门发布的政务文件及清单等;
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部门发布的涉文旅法律法规等;
政策解读:对政务文件进行解读;
行业标准:文物行业的各种标准。
(3)动态信息。
工作动态:省文物局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及领导活动;
公告公示:省文物局的公告、公示。
(4)财政信息。本部门年度预决算等。
(5)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事后公示等情况。
(6)其他需要梳理的信息。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2、 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局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河北省文物局网站公开。河北省文物局网站:/。
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方式进行公开。
3、 主动公开的时限。
本局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1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 公开范围。
在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机关依法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通信地址: 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21
(三)、 依申请公开程序。
1、 提出申请。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填写《河北省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通过互联网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 办理流程。
(1)、 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2)、 处理。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有关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意见,办公室审核,省局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还必须经省局主要领导签发;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3)、 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
(1)、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 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 联系方式
电话:0311-85377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