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自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文物局
日期:2026-01-14 15:20:00
【字号:

冀文物发〔2026〕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直文博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文物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各项文物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为全面掌握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开展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做好自查工作

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情况全面自查,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文物自查工作的重要性,制定详细的自查计划,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自查,摸清文物保存状况

各级文物部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本辖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保护第一的要求,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原则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修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建,对文物历史风貌造成损害的情况。

(二)是否按照加强管理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内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

(三)按照有效利用的要求,开展科学、适度、合理利用的情况。

(四)按照挖掘价值的要求,加强文物研究阐释,让文物活起来的情况。

(五)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博物馆,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破坏原有风貌或损害本体安全的情况。

三、加强长城保护利用自查

主要围绕《河北省文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河北段)建设保护规划》完成情况、《长城保护条例》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长城“四有”情况,主要包括记录档案完善情况、保护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长城保护员队伍建设及其管理情况,包括长城保护员的数量、待遇、巡查装备、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长城管理体制机制及展示利用情况。

(四)长城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实施情况。

四、报送要求

各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自查工作的同时,参照以上排查内容,对市县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汇总辖区内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1月20日前将长城排查情况,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纸质材料和电子版一并报送我局。我局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对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 耀  0311-86902932  李家硕  0311-86902962

电子邮箱:wwjwwc@hebeitour.gov.cn

专此通知。

附件:_____市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自查情况汇总表

河北省文物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