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冀文物许字〔2025〕49号)
兴隆县博物馆:
你单位于2025年9月2日向我局提出的《兴隆县博物馆馆藏金属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方案》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本方案。
二、修改调整意见:
(一)病害分析部分,附着物滋生病菌结论依据不充分,应根据分析结果客观描述病害。
(二)加强检测分析,对每件文物具体病害开展针对性保护修复工作。
(三)补充多角度、高清晰文物照片、病害照片。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做好项目相关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确保文物安全。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9月30日
您当前的位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