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冀文物许字〔2025〕34号)
大名县文物保护中心: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0日向我局提出“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本方案。
二、修改调整意见:
(一)陶瓷器保护修复步骤中清洁、补配、加固和补绘上釉,应细化与写明具体技术方法。
(二)丝织品保护修复步骤应细化具体修复步骤与所用材料,体现保护修复的针对性。
(三)根据每件文物病害情况及保护修复难度调整预算。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做好项目相关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确保文物安全。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