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冀文物许字〔2025〕31号)
临城县邢窑博物馆:
你单位于2025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许可决定如下:
一、原则同意本方案。
二、修改调整意见:
(一)瓷器部分应提高技术步骤与待修复文物的关联性和针对性,细化保护修复技术步骤,注明每一步骤所待保护修复的文物。
(二)陶器部分应提高技术步骤与修复陶器的关联性和针对性。
(三)按照文物病害情况及保护修复难度调整经费。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做好项目相关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确保文物安全。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