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冀文物许字〔2025〕4号)
高碑店市文物保护所: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2日向我局提出“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许可决定如下:
该方案对于病害的描述较为准确,技术路线合理,方案具有可行性。
同意所报方案。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意见做好项目相关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确保文物安全。
河北省文物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