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文物发〔2024〕61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属各国有博物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移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和《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考古发掘品收藏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情况,对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移交管理工作调整如下:
一、明确工作内容
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是指经批准各考古发掘单位(含
中央及外省考古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在我省进行考古发掘项目获得的所有实物资料。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北省境内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的移交监督管理工作由省文物局负责。
二、规范移交程序
(一)凡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考古发掘项目,考古发掘单位应在考古发掘结束后三年内完成考古报告(或简报)。报告(或简报)完成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向省文物局提交考古发掘项目结项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考古发现与成果、出土(水)文物情况、资料整理与出版情况等。
2.考古发掘报告(或简报)。
3.出土(水)文物清单。
4.申请留作研究之用的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目录。
(二)省文物局在收到结项备案材料并审核通过后,统筹考虑省、市(县)级博物馆和考古研究、教学单位的收藏需求及条件,研究确定文物收藏单位,向考古发掘单位下发文物移交通知,并通知文物收藏单位。
(三)考古发掘单位收到文物移交通知后,要在6个月内完成出土(水)文物移交和留存文物手续办理。发掘单位留作研究、教学、科研标本的出土(水)文物标本,应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发掘单位向文物收藏单位移交文物时,双方须签署移交协议,履行移交手续,向收藏单位提供文物登帐、编目和建档所必需的原始记录资料副本。
(四)文物收藏单位在省文物局监管下要做好移交文物接收,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三、其他说明
(一)移交后的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在展览时应注明原发掘单位。收藏单位应优先保证原发掘单位的研究、教学之用,并提供便利。原发掘单位及发掘人员享有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的学术权益。
(二)移交后的考古发掘品赴境外展览时,在代表团和随展人员的组成上应根据展览需要充分考虑原发掘单位人员。
(三)移交后的考古发掘出土(水)文物在权益上发生争议时,由省文物局裁决。
(四)考古发掘单位、文物收藏单位无故长期不按要求办理移交收藏工作的,省文物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河北省文物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