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文物发〔2024〕1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直文博单位:
根据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文物发〔2019〕109号)的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计划申报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规划引导,根据有关单位馆藏文物保存状况和基础条件,科学、系统编制项目计划书,应重点围绕馆藏珍贵文物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于4月19日前统一报送省文物局。
二、方案申报
申报单位应依据省文物局计划批复意见,科学编制项目方案,所在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方案审核后报送省文物局。方案应依据文物保护相关标准编制,明确方案内容、价值评估、现状调查、检测分析、技术路线、材料工艺、方案目标等,禁止超范围编制。未获得省文物局计划批复意见的项目不得申报方案。已获批复意见的计划应按时编报项目方案。
三、项目实施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及相关程序实施保护项目。实施过程中文物收藏单位在项目资金支付达到60%或以上即逐级汇报一次项目进度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应进行验收。由所在地的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物局组织项目验收。馆藏一级文物修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结果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验收后,文物收藏单位应将修复方案、修复记录、验收报告、修复报告等全部资料整理立卷,归入相应的文物档案。
请各市文物主管部门、省直文博单位提高文物保护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结合文物收藏单位基本情况,共同研究推进2024年度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规范开展。
附件:河北省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工作指南、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河北省文物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