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加强汛期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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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04 1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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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文物发〔2024〕2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物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直各文博单位:

自6月1日起,全省进入汛期,雷电、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增多,暴雨、洪涝等气象灾害频繁,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增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署,着力全面防范化解文物安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风险防范

目前,我省汛期已经来临,天气形势复杂多变,气象灾害呈多发趋势,致灾风险较高。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按照各地党委、政府安排部署,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强化文物安全底线思维,细化应对措施,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防范文物气象灾害风险,切实保障人员和文物安全。

二、强化部门联动,做好应对准备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及时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主动对接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研判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灾害对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影响。严格落实预警响应机制,在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第一时间利用本系统渠道进行广泛传播。针对局地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威胁文物安全的情况,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应对准备。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并演练,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备好防灾救灾物资,会同相关部门将防灾措施做到前头。各地要重点排查古桥、古城墙、木结构建筑、石窟寺、土遗址等易受灾害影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开放文博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工地等的安全隐患,发现险情和隐患的,要及时采取关闭、支护、加固、苫盖等针对性措施。尤其要检查考古发掘工地排水设备、沙袋等防汛物资是否放置到位,探方及重要遗迹是否做好覆盖等防护措施。各地要特别关注此前曾经受灾的文博单位,避免文物重复因灾受损。文物出现重大险情需要抢救性保护的,要及时依法依规实施。

三、强化应急值守,做好信息上报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气象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全面做好文物安全防范应对工作。要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在6月1日至9月30日汛期,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汇总辖区内文物因灾受损情况,每周五根据文物类型分报我局相关处室。在7月10日至8月10日主汛期,每天17点前根据文物类型分报我局相关处室。遇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的,要在勘察文物受损情况后第一时间报省文物局。文物因灾受损情况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联系方式:文物保护处  

0311-85377023 hbwhyc72@163.com    

博物馆和社会文物处

0311-85377024  hbbwggz@163.com

考古处

0311-85377021 xmc85377035@126.com

革命文物处

0311-85377008 hbgmwwc@126.com

河北省文物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