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汛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在《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立法调研期间,立法专班工作人员发现,汛前有效开展灾害隐患排查和摸清转移人员底数工作,是迅速开展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必要途径。
就此,条例对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范,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编制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受威胁区域清单,并根据水文、地质、气象变化和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当年确定受威胁区域清单后又新发现受威胁区域的,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将其纳入受威胁区域管理,并将隐患未排除的纳入下年度受威胁区域清单。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制定转移人员清单,并根据汛期旅游、外来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往来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建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其防汛避险转移。
条例同时对如何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作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范围、转移路线、安置地点、生活保障、卫生防疫、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或者在防汛等相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不同地区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制定分区分级转移预案。
为避免转移工作人员缺少培训,群众直接参与应急转移实战化演练不够等情况发生,条例明确每年汛期前受威胁区域至少开展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以保证所有转移工作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群众熟悉转移流程。综合演练应当包括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转移安置,不能简而化之。所有转移工作人员应当于每年汛期前进行培训,首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任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职能力培训。
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是防汛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一环,条例规定,集中安置场所应当配备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个人卫生等生活必需品,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临时避险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物资,并设置紧急避险道路和逃生通道等。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蓄洪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埝、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道路建设。
此外,条例还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宣传指引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县、乡、村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普及防汛避险知识,公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位置。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要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纸),旅游景区经营单位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下做好游客的防汛避险转移指引,受威胁区域村庄应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形式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标记本区域避险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