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年度报告的通知
冀文物发〔2023〕7号
各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提高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年度报告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变动情况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形成报告报至我局。报告内容包括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情况、项目经费申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验收情况等基本信息。同时,梳理填写《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及《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业务活动统计表》(附件2)。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处罚: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复馆藏珍贵文物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聘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请认真填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我局将依据年报情况形成全省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名录并公布。同时,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强对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活动的管理。
四、请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将年度报告及附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hbbwggz@163.com),纸质版邮寄至省政务服务大厅(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亚平
联系电话:0311-85377024
河北省文物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