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清东陵保护区
日期:2023-09-24 18:33:16
【字号:

《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修订)》于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结合清东陵文物保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清东陵的保护和管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清东陵陵区80平方公里,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是指实施重点保护的各陵寝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迹遗址边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含各陵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每个独立的山体及山体外坡脚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保护范围以外的陵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立的界桩及标志牌。进入清东陵陵区范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陵区的环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1、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需要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清东陵环境风貌,其立项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经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未经批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低空飞行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飞行,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打井挖渠、挖砂取土、埋坟立碑、放牧捕猎、经营性养殖,不得在古建筑物内外、海墁、神道、桥梁上下、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周围堆放砂土、柴草、粮食、垃圾及其他杂物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文物和文物环境造成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罚;不予恢复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自设立营业摊点、流动摊点,违规设置牌匾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存放危及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吸烟、焚烧秸秆、燃纸烧香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制止,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7、禁止在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攀爬各陵所属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等独立的山体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8、禁止在陵区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等易引起火灾的可燃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未经批准,禁止在陵区内进行爆破、挖掘、采矿及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行为构成清东陵环境要素的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不分权属,不得破坏其地形地貌;陵区内各种风景林木和古树名木,应当依法保护管理;严禁砍伐,严禁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对危害文物本体安全的林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后及时砍伐;违反规定进行爆破、挖掘、采矿等破坏地形地貌等行为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破坏宝山、砂山、案山、朝山、靠山的,视同破坏其所在陵寝的文物;违反规定从事毁林拓荒、破坏植被等行为的,或者违反规定砍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的,或者以种植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名义侵占、毁坏生态林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林业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风景林木、古树名木损毁、死亡的,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禁止在陵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及破坏生态的项目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1、禁止在陵区内文物古迹及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上涂污、刻划、攀爬、翻越等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2、进入陵区内的车辆禁止碾轧陵寝海墁、神道、桥梁及泊岸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可在陵区内道路依法设置必要的限宽、限高设施和限重标志,在必要路段实施封闭管理,在特定时间限行车辆;违反规定的,由唐山清东陵保护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立即驶离,给予批评教育;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13、禁止其他危及文物本体安全的行为请大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