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来源:河北省文物局
日期:2017-07-27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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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2-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份;2、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2份;3、标的清册(含电子版)4份;4、标的图片(每件标的图片清晰度300dpi以上)4份;5、标的合法来源证明(如有)2份;6、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出具的标的征集鉴定意见2份。

  材料1、2、3、5、6须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提交,3、4提交电子材料。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3-0000

  一、事项名称

  馆藏二、三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修复、复制、拓印方案的文件复印件;3、修复、复制、拓印文物的理由、用途说明材料;4、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5、承担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工作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书的复印件;6、文物收藏单位与承担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工作的单位签订修复、复制、拓印文物合同草本。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3)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4-0000

  一、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应包括对借用文物的必要性和借用方背景及资信情况的论证意见);3、文物借用协议书(应注明借用文物名称、尺寸、数量等详细信息,明确借用用途、期限,还应包括文物包装运输、点交、展陈等技术内容和注意事项,明确法律责任);4、借用文物的安全状况评估报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应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评估文物是否适宜展出、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并对保管、展出、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本报告须有参评人员签名);5、借用单位的场馆设施条件评估报告(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具,基本条件应达到收藏单位提出的展出、保管等条件,本报告须有双方专业人员签名)。(材料3、4、5均需一式三份,并附光盘)。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4)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5-0000

  一、事项名称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申请表;3、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简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聘用(任职)证明及相关证明;6、承担过的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证明资料;7、单位拥有的技术设备清单;8、主要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9、其他材料(修复资质审批需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符合《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的证明资料和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条件的场所证明资料)。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5)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6-0000

  一、事项名称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l、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理由;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登记表;4、200万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及复印件;5、五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登记表、职称证书及聘用协议;6、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文物商店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承诺书;7、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注:此许可事项上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6)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7-0000

  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保留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目的和理由、科研标本拟存放地点;3、有关考古发掘所有出土文物的目录;4、拟留作科研标本的出土文物目录及简介。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时代、出土具体地点、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7)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8-0000

  一、事项名称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权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省文物局批准的该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文件;3、施工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4、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项目负责人坚守施工现场的承诺书、业绩证明;6、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7、立项批准文件(仅限于古遗址、古墓葬类)。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8)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9-0000

  一、事项名称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改变用途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和有关证明材料,现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和利用情况,必须做其他用途的理由和依据;3、改变用途后文物保护的措施,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情况。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9)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0-0000

  一、事项名称

  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可研报告,附1:10000或者1:50000总平面图。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有保护单位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批复文件;4、文物部门出具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0)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01-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l、行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和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理由;2、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申请鉴定审核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注:此许可事项上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1-1)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1-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分项一: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审批(权限:省级<含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迁移保护或拆除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内容、目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简介等;3、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论证评估材料;4、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的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具体方案的文件。5、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省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1-2)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1-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分项二: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权限:省级<含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拟原址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简介、地点,原址重建的原因。3、必须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理由及文物专家对该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4、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的不可移动文物原址重建具体方案的文件。5、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省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2)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2-0000

  一、事项名称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权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位置图;3、当地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6、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7、该工程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3)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3-0000

  一、事项名称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位置图;3、当地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6、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7、该工程可行性和必要性说明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4)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4-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工程设计方案和工程位置图;3、当地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意见;4、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考古调查勘探资料;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6、该工程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等。7、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5)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5-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原址保护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保护措施的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3、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4、保护措施具体方案;5、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应附有省文物局批准该方案的文件;6、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6)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6-0000

  一、事项名称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交换馆藏文物理由说明材料;3、申请交换文物清单。内容包括:文物的名称、质地、时代、来源、尺寸、完残状况及照片;4、交换单位交换文物的意向书文本或协议书文本。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7-1)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7-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分项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省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勘察设计图纸报审章。)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审批文件。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7-2)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7-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分项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省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合同及验收文件。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7-3)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7-0000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分项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省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3、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为聘任合同)、任职文件、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劳动合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合同及验收文件。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8)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18-0000

  一、事项名称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处理的原因和方式,需处理的文物或标本数量;3、处理的文物或标本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相关照片;4、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及专家的意见。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19)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21-0000

  一、事项名称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4、《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5、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6、五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填写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7、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职称证、退休证、聘用协议及其复印件;8、聘请省外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须出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证明;9、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承诺书;10、保管文物拍卖标的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文件或说明材料;11、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的说明。(注:此许可事项上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0)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22-0000

  一、事项名称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借出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借出文物原因、去向、用途、期限、档案(复印件)、借用文物的补偿方式;3、专家评估意见(限于严格控制借出的文物:简牍、帛书;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孤品;唐写本、宋刻本古籍;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唐以前的泥塑造像;民族、宗教文物中的敏感文物);4、借用合同(国家文物局样本);5、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保障安全措施说明;6、文物目录清单。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情况,并附有文物照片;7、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8、借出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注:此许可事项需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上报材料一式两份)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1-1)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23-0000

  一、事项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迁移的原因。3、建设单位申请函。4、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5、必须迁移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文物专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6、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具体方案的文件。7、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

  河北省文物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21-2)

  事项编码:000000004017007960-XK-023-0000

  一、事项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原址重建审核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河北省文物局

  五、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2、市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拟原址重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简介、地点,原址重建的原因。3、必须原址重建的理由及文物专家对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4、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具体方案的文件。5、如涉及相关利益方,需出具已征求其意见的证明。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办事条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收费情况  

  审批工作不收取费用  

  十、办公时间、联系人、电话、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河北省文物局办公室,0311-85377010

  石家庄市西大街46号;邮编:0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