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物局关于落实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文物局
日期:2021-07-30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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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文物发〔2021〕242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局,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各文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省文物局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1〕4号)要求,持续深化文物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事项,明确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全省取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按国家文物局要求相应调整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施工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取消对监理单位资质的限定要求。

  直接取消审批事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二、优化审批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办理“设立文物商店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保管技术条件证明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文物商店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二)申请人办理“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加强日常经营状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三)申请人办理“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健全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申请人办理“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五)申请人办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六)申请人办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增加业务范围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主要设备发票等材料。

  优化审批服务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2、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针对发现的普遍性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三、实行告知承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工商登记地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市正定县、唐山市曹妃甸区,廊坊市广阳区的,对 “设立文物商店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即:我局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明确承诺内容以及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我局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实行告知承诺,我局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

  实行告知承诺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加强对文物商店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理。2、开展文物购销记录信息抽检。3、公开文物商店名录,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请你们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文物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