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处室 |
备注 |
1 |
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
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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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文物法制建设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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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文物依法行政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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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司法鉴定等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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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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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和管理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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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工作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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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
规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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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申报工作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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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世界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和保护管理工作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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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立项及方案审核上报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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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申报审核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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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监测和保护管理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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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审核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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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审核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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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
管理全省考古和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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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考古发掘计划,指导考古项目的实施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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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工作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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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古遗址公园项目建设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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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及设计方案、原址重建事项及建设方案;审核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规划、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意见,组织对保护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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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考古发掘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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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向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出土文物的工作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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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初审上报;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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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会同城乡规划部门)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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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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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中的监督检查、竣工技术验收 |
文物保护处(古建筑类)、项目管理处(古遗址、古墓葬类)、执法督查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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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
指导全省博物馆建设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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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博物馆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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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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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各级博物馆规范化管理和运行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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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国有文物库房建设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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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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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省博物馆学会开展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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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省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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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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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博物馆陈列展览精品项目推荐、评审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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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文保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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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保护工程立项及方案审核上报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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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审核上报,方案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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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立项及方案审批、开工许可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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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及规划文本审核、上报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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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及规划文本的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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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同意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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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上报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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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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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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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重建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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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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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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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同意 |
文物保护处或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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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以下(含乙级)、施工二级以下(含二级)、监理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审批、公布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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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申报材料审核、上报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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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年检及甲、一级资质单位备案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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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留作科研标本审批 |
项目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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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审批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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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含二级文物)审批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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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销售和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审核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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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二、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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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审批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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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二级以下(含二级)藏品取样分析许可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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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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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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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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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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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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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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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立项审核上报,方案核准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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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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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和撤销审批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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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文物经营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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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省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
组织安排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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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
可移动文物科技保护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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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及石质文物科技保护工作 |
文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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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 |
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的管理 |
规划财务处 |
|
拟订全省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
规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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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外事有关工作,开展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文物鉴定有关工作 |
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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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国有馆藏文物鉴定有关工作 |
博物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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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
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安全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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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定、应急预案。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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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认定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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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系统安全防范工程方案的核准 |
执法督查处 |
|||
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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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和指导全省文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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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开展全省文物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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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察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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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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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省文物局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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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检查活动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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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我省管辖海域内文化遗产联合执法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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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
执法督查处 |
|||
12 |
承办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
省文物局 |
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
1.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文化部令第41号);2.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文物保发[2010〕27号);3.国家文物局《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规程》(试行)(文物保函[2013〕1595号) |
某个已纳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预备名单的遗产地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需由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住建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办理,并将审查意见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申报成功后,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根据举报或者不定期地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地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世界遗产保护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遗产地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或整改不利的,由省住建厅会同省文物局报请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列入警示名单。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中自然遗产部分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
||||
2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会同省文物局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九条;2、《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
某市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由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办公厅将请示批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历史文化名城经省政府公布后,应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对保护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
省文物局 |
协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审查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
3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
省文物局 |
会同省建设厅划定并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需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文物局会同省住建厅划定并公布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协同省文物局划定并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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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博物馆管理 |
省文物局 |
负责民办博物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及业务指导、年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3.《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申请设立博物馆,首先由民政部门对博物馆名称进行预审,然后文物部门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文物藏品、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审查,最后民政部门对文物部门审查通过的民办博物馆进行审核,对准予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 |
省民政厅 |
负责民办博物馆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和变更登记及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
5 |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
省公安厅 |
指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好文物无偿移交工作,及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文物保发〔1999〕017号);3.《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结案前,如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结案后,应向相关文物接收部门无偿移交,接收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公安局与文物接收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由省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或者省文物局授权某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厅。 |
省文物局 |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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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 |
指导全省工商部门开展对依法没收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工作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省级文物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市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市县级文物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重大文物违法行为的督办,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文物部门主要负责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文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省文物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省文物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文物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文物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文物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文物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者擅自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请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
省级文物部门主要行使全省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督察督办制度:
一、省文物局查处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1)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3)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4)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重大文物安全案件报告程序
市、县文物部门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市级文物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省文物局,并在2日内正式行文报省文物局。
三、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的督察督办流程
省文物局督察查处重大文物案件或者组织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对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下达《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督查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2)对涉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3)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现场督察结束,向案发地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四、重大文物安全案件查办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1)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2)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不按省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和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文物行政部门或其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 省文物局负责对全省文物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全省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时,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一文物行政部门或其执法机构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形、社会影响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七条 行使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形式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裁量权情节与幅度
第八条 文物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实施文物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处罚幅度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处罚。
第十条 文物违法行为确定成立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为从轻或减轻、一般、从重等次,分别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标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其他应当适用从轻或一般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情形予以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违法当事人主观态度恶劣,拒绝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检查,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适用罚款处罚的,在法定幅度内违法当事人没有从轻或减轻、从重情节的,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进行处罚;具有从重情节,应当高于中间值处罚;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低于中间值处罚;具有减轻情节的,应当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 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处罚。
第十六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适用相对高的处罚。
三、监督机制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适用范围、裁量幅度、实施种类等进行合理的细化,制定本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标准,并报送省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或辖区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梳理并予以规范或量化;需要对已实施的裁量权规范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改或调整并上报省文物局。
(四)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影视拍摄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作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工程的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备;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施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3.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和施工组织、班子成员,现场监理人员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5.工程施工、监理资料是否齐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现场检查;
2.组织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
1.通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4、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竣工验收
1.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请示;
2.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好相关工程验收资料和现场工作;
3.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
4.将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主要包括要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经检查发现擅自修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依据资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六)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单位证照是否有效,证照信息是否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符合;
2.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从事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4.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每2年开展年检;
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向资质单位发出的年检通知,各资质单位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省文物局提交年检材料;
2.省文物局对各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甲、一级资质单位的年检结论国家文物局备案。实施年检时,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
3.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责令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未通过年检的单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按规定降低资质等级或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甲、一级单位报请国家文物局依法组织听证,吊销其资质)。
对在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办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相关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文物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标的物举办拍卖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年检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市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文物商店、拍卖活动举办地的文物监察部门实施现场监督,必要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巡查、监管,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是否违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2.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3.发现企业有违规经营活动的,将违规行为书面送企业所在地或违规经营活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超范围擅自开展文物经营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博物馆运行的监管
一、监管对象
经河北省文物局审批设立的博物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级博物馆是否符合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定级标准与运行评估要求;
2.博物馆重要事项变更及终止审核;
3. 博物馆年度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运行评估、报批审核、年度检查审核
四、监管措施
1.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的初审,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开展运行评估,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
2.对提出变更重要事项或终止的博物馆做出审核意见;
3.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根据年度检查结论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博物馆进行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级博物馆运行评估:1、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通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参加运行评估,填报《博物馆运行评估申报表》,上报相关附件;2、省文物局成立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进行初审打分,省文物局根据博物馆运行评估专家的意见确定评估初审意见报国家文物局;3、省文物局、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进行运行评估,对有必要的博物馆进行现场评估;4、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专家随机抽取部分博物馆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5、省文物局根据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议,产生评定意见并将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复核;6、对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博物馆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评估;7、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二)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发生变更前,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博物馆终止前,应当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博物馆终止申请和藏品处置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藏品处置方案等符合法定要求的,准予终止;藏品处置方案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后准予终止。相关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文化遗产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通过在平面媒体刊登“文化遗产日”专版、开设专题栏目等宣传文化遗产资源及文物工作,开展“文化遗产日”大型广场宣传活动、举办文化遗产日主题展览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文物知识宣传普及等服务。 |
办公室 |
0311-85377010 |
2 |
“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服务活动 |
组织全省各级各类博物馆通过举办主题展览、讲座论坛等活动为公众提供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咨询服务,提供各类展览服务等。 |
博物馆处 |
0311-85377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