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30日
河北省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大意义
我省石窟寺分布广泛、内容丰富,集建筑、雕塑、壁画、书法等艺术于一身,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审美追求、价值理念、文化精神,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意义重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开展石窟寺抢救保护、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石窟自然损坏威胁、技术保护力量薄弱、展示利用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统筹规划,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坚持保护第一,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坚持广聚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复队伍;坚持传承创新,挖掘弘扬石窟寺文化艺术魅力;坚持交流互鉴,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走出一条具有示范意义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到“十四五”末,部门间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加强人才培养,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更加健全,专业技术力量和保护相适应;因地制宜,全面加强保护传承、研究阐释,加强石窟保护重点项目科技攻关,推动传播交流,石窟寺保护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响力日益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2021年上半年,完成我省石窟寺专项调查。根据国家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完成我省石窟寺保护利用措施制定,分级落实政府责任,推动有关内容纳入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根据我省石窟寺专项调查成果,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实施重要石窟寺保护加固、保护设施及安全防范工程,分类开展中小石窟寺保护抢救、安全防范工程,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险情。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石窟寺安防设施全覆盖,并纳入地方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将石窟寺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推进落实,坚持群防群治,加强巡逻防控,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损坏、损毁石窟寺文物及历史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打击文物犯罪联合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省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遏制涉石窟寺的文物犯罪,坚决追缴被盗石窟寺文物,追索流失文物。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
(三)深化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加强河北石窟寺考古学研究,形成多学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河北省内各专业机构、有关院校的研究力量,建设稳定的石窟寺学术科研队伍。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推动将我省重要石窟寺考古工作纳入国家中长期计划。2035年底前完成我省重要石窟寺考古报告出版。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促进流失海外的石窟寺文物数字化回归;依据国家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管理等标准规范,持续推进提升我省重要石窟寺洞窟、雕像、摩崖造像等数字化工作,纳入我省文物建筑数字化平台,加强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
(五)提升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提升石窟寺展览展示水平,打造精品陈列;完善展示标识体系,规范讲解服务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石窟寺遗址博物馆,推出高品质的石窟寺主题陈列展览、联展、巡展和云展览。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2020年底前核定、公布开辟为景区的石窟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的最大瞬时容量,采用限时限流、预约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提升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依托石窟寺遗址博物馆和管理机构,搭建交流平台,举办考古、研究、展览展示等交流活动,加强保护技术研究协作,联合开展保护项目,促进石窟寺保护利用交流,提升我省石窟寺文化影响力。
(八)发挥科技支撑和引领作用。在石窟寺病害检测、无人智能监控、保护修复新材料等方面,组织相关专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九)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弘扬“莫高精神”,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依托各专业机构、有关院校,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加强重点石窟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文物管理人员专业力量配备。通过定期轮训、在岗培训等措施提高石窟寺管理人员能力。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切实调动文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志愿者队伍。
(十)推进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建立我省区域级石窟寺保护研究机制,依托重点石窟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研究基地。创新、优化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升管理和专业水平。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合理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落实文物保护原则,优化工程管理,推动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石窟寺保护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统筹石窟寺保护管理、监管等责任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落实石窟寺保护的具体管理责任,加强文物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重点地区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石窟寺所在地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根据现行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专项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不足两年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加强预算及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项目绩效预算管理与考核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责任落实督导,对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评估,做好事中检查、事后验收工作。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报告。